柳江公安原正副局长同日受审,被控充当“保护伞”多次受贿
11月8日,柳州市公安局原调研员、刑事侦查支队原政委、原柳江县公安局局长赵品初涉嫌受贿罪一案在城中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原副局长韦炳密涉嫌受贿罪一案在鱼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图为被告人赵品初
赵品初被控受贿52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品初于2005年6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赵品初多次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并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共计人民币52万元。
根据检察机关的起诉,赵品初主要有3次受贿行为。
2005年6月,被告人赵品初时任柳州市柳江县公安局局长,其在柳江县公安局局务会上提议并决定,将下属派出所的土建、装饰等项目交由工程承包商邓某承建。2005年7月至2007年2月,柳江县公安局先后与邓某挂靠的湖南省某建设工程公司、柳江县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六个派出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6年春节前,赵品初收受邓某给予的感谢费10万元人民币,全部用于个人开支。
2010年7月至2015年7月,被告人赵品初在担任柳州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政委期间,先后三次收受张加爱为与其搞好关系给予其的现金,共计22万元人民币,全部用于个人开支。
2017年10月和2018年8月,被告人赵品初担任柳州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政委期间,先后两次接受张加爱的请托,帮助打探案情并为被羁押的涉恶犯罪人员说情,充当“保护伞”,两次收受张加爱给予的好处费,共计20万元人民币,全部用于个人开支。
11月8日,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柳州市公安局原调研员、刑事侦查支队原政委赵品初(正处级)涉嫌受贿罪一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品初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品初对公诉机关指认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表示认罪认罚。该案将择期宣判。
韦炳密被控充当“保护伞”受贿39万余元
11月8日上午,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原副局长韦炳密涉嫌受贿罪一案。韦炳密被指控在2014年至2018年利用职务便利和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多次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接受请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9.24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充当“保护伞”。期间,他曾接受张加爱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涉赌人员减轻处罚提供帮助。
2014年8月,韦炳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与柳江县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在辖区开展联合打击非法采矿执法过程中,接受叶某的请托,通过向时任柳江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刘成打招呼的方式,对叶某非法开采的矿石不作扣押处理提供帮助,致使叶某将非法开采的矿石销售获利。同年9月,韦炳密收受叶某现金人民币4万元。
2017年8月,韦炳密接受柳州市某供销烟花爆竹公司总经理计某请托,承诺为该公司经营提供便利,收受计某给予的干股。2017年底,韦炳密收受计某以分红名义给予的现金5万元。
韦炳密接受“6·3”柳江特大涉黑涉毒团伙案件涉案人员张加爱、覃春团等人的请托,为相关人员减轻或者免于处罚提供帮助。其中,2016年8月,韦炳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覃春团的请托,为收赃人员免于处罚提供帮助。同年9月,韦炳密收受覃春团现金1万元。
公诉机关表示,韦炳密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和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微评柳州报道 编辑:周潇男 通讯员:吴漩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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